(2017)浙1082民初7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与金和平、王良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金和平,王良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54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府前街332号。负责人,朱才荣,该支行行长。被告:金和平,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良见,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诉被告金和平、王良见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马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