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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普选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普选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普选,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于南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陵县。被告人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0年10月29日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1999年5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2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3年12月8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普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金和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普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黄普选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将安徽佰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金矿业)所有的位于南陵县三里镇佰金矿业危险品仓库附近、佰金矿业生活区附近的山场内树木、以及南陵县三里镇吕山村委会所有的位于南陵县三里镇佰金矿业大门附近的山场树木砍伐。经南陵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上述三处山场被砍伐林木共计175株,其中杉木174株,杂树1株,被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量共计5.242m3。2016年11月1日,黄普选向南陵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普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林权证、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普选的供述和辩解;南陵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普选盗伐林木共计5.242m3,侵犯集体以及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认定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并因盗窃被多次劳动教养,案发后亦无积极退赔行为,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普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金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金婷婷书 记 员 钟 慜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