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左凯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凯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凯旋(曾用名左传泊),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凯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凯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22时30分,被告人左凯旋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河间市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垣路口南侧时,撞上同向行驶的路某驾驶的豫J×××××重型半挂牵引车、豫J×××××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左凯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凯旋负事故的主要的责任。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凯旋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9.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路佃光的证言、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7】医毒字第150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赔偿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凯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左凯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凯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薛新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哈紫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