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一峰、苗乃祥等与吴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峰,苗乃祥,王延祥,吴开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992号原告:陈一峰,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苗乃祥,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王延祥,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开亮,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陈一峰、苗乃祥、王延祥与被告吴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陈一峰、苗乃祥、王延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一峰、苗乃祥、王延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峰、苗乃祥、王延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一峰、苗乃祥、王延祥负担。审 判 长 王加冠人民陪审员 李汉林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