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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一峰、苗乃祥等与吴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峰,苗乃祥,王延祥,吴开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992号原告:陈一峰,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苗乃祥,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王延祥,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开亮,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陈一峰、苗乃祥、王延祥与被告吴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陈一峰、苗乃祥、王延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一峰、苗乃祥、王延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峰、苗乃祥、王延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一峰、苗乃祥、王延祥负担。审 判 长  王加冠人民陪审员  李汉林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