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维秀与郭金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秀,郭金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727号原告:王维秀,女,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郭金元,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维秀与被告郭金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维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秀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郭金元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维秀负担。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金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