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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维秀与郭金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秀,郭金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727号原告:王维秀,女,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郭金元,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维秀与被告郭金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维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秀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郭金元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维秀负担。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金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