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中青与李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青,李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524号原告:朱中青,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李金林,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朱中青与被告李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朱中青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中青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中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中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中青负担。审判员 丁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星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