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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胡建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浙07刑申26号胡建勇:你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浙07刑终457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为:宋保民报案笔录中陈述虚假,没有证据证明你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宋保民、唐铎、王丹、龚媛媛、唐朝阳、林XX的证言,会议记录,QQ聊天截图、通话记录详单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侦破、抓过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公证书等证据证实。你亦有供述在卷,足以认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要求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你所提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