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温尤贵、何建清、四川省成都西金融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温尤贵,何建清,四川省成都西金融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104号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刘小丽,系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菲菲,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温尤贵,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何建清,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西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汶龙。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温尤贵、何建清、四川省成都西金融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627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温尤贵、何建清名下位于成都市新津县(权:,建筑面积114.02平方米)的房屋;限额168540元查封被申请人温尤贵、何建清名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权:,建筑面积84.27平方米)的房屋。并由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温尤贵、何建清名下位于成都市新津县(权:,建筑面积114.02平方米)的房屋,限额627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查封被申请人温尤贵、何建清名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权:,建筑面积84.27平方米)的房屋,限额16854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继续提供财产担保。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子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