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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2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90陈刚与陈必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陈必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290号之二原告:陈刚,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陈必庆,男,193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原告陈刚与被告陈必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陈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保全费1357元,合计31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杜 屏代理审判员 祝 倩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葛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