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2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90陈刚与陈必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陈必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290号之二原告:陈刚,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陈必庆,男,193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原告陈刚与被告陈必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陈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保全费1357元,合计31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杜 屏代理审判员 祝 倩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葛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