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相亮与王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亮,王进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1292号原告:李相亮。被告:王进龙。原告李相亮与被告王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沈文春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进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相亮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收购买一批废铜,总计货款为90000元,言明当年10月底付清。后被告一直未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进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收购买一批废铜,总计货款为90000元,言明当年10月底付清。后被告一直未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欠条一份、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进龙拖欠原告李相亮货款不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进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相亮货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进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冰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