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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英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锋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9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英锋,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文成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援助辩护人钱家昊,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英锋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英锋及援助辩护人钱家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黄英锋自愿认罪。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黄英锋提供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温州大道东越大楼车棚第二个房间供卖淫女赵某,4、李某卖淫,并以路边拉客的方式,介绍卖淫女赵某,4、李某从事卖淫活动,约定每次性交易完成从中提成50元并向每个卖淫女每天收取场地费50元。2017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黄英锋先后将嫖客朱某,4、金某,4带到上述地点,由赵某,4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与朱某,4发生性交易后,赵某,4收取人民币150元。李某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与金某,4准备发生性交易时,李某、金某,4、赵某,4、朱某,4在房间内均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告人黄英锋在车棚附近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赵某,4、李某、朱某,4、金某,4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卖淫场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援助辩护人钱家昊提出被告人黄英锋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英锋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宜认定为坦白。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英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英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一年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英锋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维阳人民陪审员  郭宝乐人民陪审员  叶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圆圆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