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俞晓乐与沈平、郁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晓乐,沈平,郁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俞晓乐,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沈平,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郁美玲,女,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俞晓乐与被执行人沈平、郁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沈平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俞晓乐借款本金97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执行人郁美玲以其与被执行人沈平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垫付,待被执行人履行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98113元(不含执行费13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沈平、郁美玲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7年4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平、郁美玲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本院至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至先锋镇苏家埭村一组被执行人家调查,两被执行人住在自建房屋。后我院将两被执行人带到执行局谈话,两被执行人称无偿债能力。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沈平、郁美玲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法院的调查结果,两被执行人年纪已大,不申请采取拘留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沈平、郁美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俞晓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