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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谢某之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谢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823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董某,巴林左旗林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杨某与被告谢某之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笑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