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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范动动与陈伟、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动动,陈伟,李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713号原告:范动动,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陈伟,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聪,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原告范动动与被告陈伟、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范动动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动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动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范动动负担。审判员  胡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廷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