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荣波与张继峰、张仁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波,张继峰,张仁云,刘惠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222号原告:赵荣波,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峰,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洞泾镇砖桥村XXX号。被告:张仁云,男,195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洞泾镇砖桥村XXX号。被告:刘惠芳,女,195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洞泾镇同盛路XXX号11组。原告赵荣波诉被告张继峰、张仁云、刘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继峰、张仁云、刘惠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孜审 判 员 洪 飞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