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杨永良、徐晓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杨永良,徐晓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258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46号。负责人:陆素敏,行长。被告:杨永良,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徐晓蓉,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告杨永良、徐晓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晓蓉、杨永良所有的位于兰溪市永昌街道镇前路房产,保全价值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晓蓉、杨永良所有的位于兰溪市永昌街道镇前路房产(产权证号:030004012、030004012A;兰国用2014第004-207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