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美祥、王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祥,王建,周林,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605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建,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周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吕国新。本院在执行王美祥、王建、周林与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79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