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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宗延庆、聊城市昌久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延庆,聊城市昌久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190号申请人:宗延庆,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聊城市昌久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嘉隆路万达验车南临。被申请人:田新,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宗延庆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昌久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昌久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田新银行存款37万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昌久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田新银行存款37万元。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宗延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