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宗延庆、聊城市昌久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延庆,聊城市昌久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190号申请人:宗延庆,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聊城市昌久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嘉隆路万达验车南临。被申请人:田新,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宗延庆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昌久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昌久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田新银行存款37万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昌久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田新银行存款37万元。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宗延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