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自流井区乾锋矿热炉成套设备厂与被告无锡四方电炉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流井区乾锋矿热炉成套设备厂,无锡四方电炉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392号原告:自流井区乾锋矿热炉成套设备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经营者:梁俊鸿。被告:无锡四方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法定代表人:胡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自流井区乾锋矿热炉成套设备厂与被告无锡四方电炉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流井区乾锋矿热炉成套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06.00元,由原告自流井区乾锋矿热炉成套设备厂承担。审判员 曹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梓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