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羽与王伟昌、杨占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羽,王伟昌,杨占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148号申请人:王羽,男,199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后坡村。被申请人:王伟昌,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申请人:杨占廷,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大柳塔镇。申请人王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伟昌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杨占廷名下的陕K9***H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王羽自愿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杨占廷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9***H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印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