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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梁玉洪与陈继林闫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洪,陈继林,闫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879号原告:梁玉洪,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委托代理人:王国鸿,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林,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被告:闫莉莉,女,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原告梁玉洪与被告陈继林、闫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将诉请明确如下: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玉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继林、闫莉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自称其与被告是老乡关系。被告陈继林因资金周转问题,自2015年5月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截至2016年8月止,原告共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陈继林出借150,000元左右。随后,被告陈继林有向原告归还部分款项。2016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陈继林经对账确认被告陈继林尚欠原告120,000元未归还。同日,被告陈继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借到原告现金12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被告陈继林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模。原告称被告陈继林书写上述《借条》后没有再向其支付任何款项。另查,两被告于2006年7月10日登记结婚,本案的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外,原告为证实其与被告陈继林之间存在真实的债务,向本院申请梁宝泉出庭作证,梁宝泉称其仅知晓原告代被告陈继林归还过被告陈继林欠他的款项。再查,在本案受理之前,原告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下发了(2016)粤0306财保70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交纳了诉前财产保全费用1,795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银行流水、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结果两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质证及举证的权利,本院依照原告的陈述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陈继林尚欠其款项120,000元未归还,事实清楚且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陈继林就借款的期限作了明确约定,被告陈继林应按照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款项,但截至庭审之日止,被告陈继林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需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为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闫莉莉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陈继林、闫莉莉于2006年7月10日结婚,本案的款项发生于其与被告陈继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闫莉莉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借款为被告陈继林的个人债务或原告知道上述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被告闫莉莉应对被告陈继林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继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玉洪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闫莉莉对被告陈继林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经核算,案件受理费为2,700元,原告已预交5,126元,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2,426元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260元,由两被告负担。诉前财产保全费1,795元,由原告负担897.5元,被告负担89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小  丽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人民陪审员 廖  妙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任    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