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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刘红瑞、范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龙,刘红瑞,范川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128号原告:李云龙。被告:刘红瑞。被告:范川宝。原告李云龙与被告刘瑞红、范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云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李云龙负担。审判员  范温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