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刘红瑞、范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龙,刘红瑞,范川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128号原告:李云龙。被告:刘红瑞。被告:范川宝。原告李云龙与被告刘瑞红、范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云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李云龙负担。审判员 范温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