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宁,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吴宁,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玉融苑小区*座27A。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法定代表人卢强,该公司总经理。吴宁与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宁1490**元购房款及本案案件执行费2135元。经查,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扣划151135元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院提转案件执行费2135元,申请执行人吴宁将本案案件款149000元全部领取并同意放弃逾期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515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