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与陈光富、陈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陈光富,陈厌,陈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018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光明路7号。负责人:梁宗谋,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访,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来金,该社员工。被告:陈光富,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厌,女,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练,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以下简称:沙扒信用社)诉被告陈光富、陈厌、陈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扒信用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撤诉。本案受理费166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