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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邢守超与杨宝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守超,杨宝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46号原告:邢守超,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杨宝玉,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守超诉被告杨宝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守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宝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守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邢守超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余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