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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苑志民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苑志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603号罪犯苑志民,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四月七日作出(2003)泰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苑志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五日做出(2003)鲁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03年6月27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8年5月31日对其减刑二年;于2010年9月1日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6月1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6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均不变。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对罪犯苑志民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获得表扬奖励九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追缴赃款2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苑志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表彰奖励,积极缴纳部分赃款,确有悔改表现。但其仍有641172.32元赃款尚未追缴,个人狱内消费月均达675.7元。综合考虑罪犯苑志民原判刑罚情况、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情况、假释监管情况等因素,目前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苑志民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韩天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