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汪昌孝与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万照餐饮娱乐分公司、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昌孝,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万照餐饮娱乐分公司,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909号原告:汪昌孝,男,汉族,1953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万照餐饮娱乐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新沟村10组。负责人:李均贵,总经理。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峨眉南路159号翠湖花园A5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83625073。法定代表人:李均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昌孝与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万照餐饮娱乐分公司、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昌孝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昌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昌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汪昌孝负担。审 判 员 蔡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林书 记 员 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