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应荣与孔维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应荣,孔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赵应荣,女,1970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孔维义,男,1985年4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赵应荣与孔维义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赵应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维滇审判员 孙应波审判员 胡长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