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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应荣与孔维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应荣,孔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赵应荣,女,1970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孔维义,男,1985年4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赵应荣与孔维义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赵应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维滇审判员  孙应波审判员  胡长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