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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9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凯喜与肖海兵、梁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喜,肖海兵,梁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928号之二原告:刘凯喜,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海兵,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梁雅,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刘凯喜与被告肖海兵、梁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凯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凯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凯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保全费870元,由刘凯喜负担。审判员  陈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濮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