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19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凯喜与肖海兵、梁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喜,肖海兵,梁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928号之二原告:刘凯喜,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海兵,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梁雅,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刘凯喜与被告肖海兵、梁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凯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凯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凯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保全费870元,由刘凯喜负担。审判员 陈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濮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