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民申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卢慧娟因与沈阳领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慧娟,沈阳领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申2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卢慧娟,女,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领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卢慧娟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领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泰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0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慧娟申请再审称,领泰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是伪造的,没有经过小区业主大会投票决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领泰物业公司作为城建乾元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范畴,不影响领泰物业公司与卢慧娟签订的城建乾元小区地下仓房租赁服务协议的效力。因此,卢慧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慧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曹 弘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栾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