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游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准,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南省岳阳县。2016年4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罗丽艳,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准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2017年7月21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当日通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准及其辩护人罗丽艳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至同月18日间,被告人游准携带群发手机短信息设备至宁波市,通过操作上述设备向不特定人发送短信,在短信中冒充房东、要求房客向其指定的开户名为李某1(卡号62×××3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入房租,先后骗得沈某等9人共计人民币3050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4月14日沈某飞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海曙区狮子街82弄1号203的家中,将房租人民币400元打入上述账户。2.2015年4月18日田某2文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一工商银行内将房租人民币1200元打入上述账户。3.2015年5月8陈某2明飞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鄞州区凯旋明天小区内将房租人民币1600元打入上述账户。4.2015年5月14日,李某2人李普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奥克斯大厦下的ATM机上将房租人民币6000元打入上述账户。5.2015年5月岳某,岳清松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鄞州区丽兹大酒店内将房租人民币1060元打入上述账户。6.2015年5罗某日,罗梦娜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鄞州区东湖馨园小区的暂住房内将房租人民币3184元打入上述账户。7.2015吕某5日,吕巧瑜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工商银行宁波分行镇海支行的ATM机上将房租人民币6740元打入上述账户内。8.2015年6月9日,被害人ANDERSSONMATZJANLENNART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鄞州区学府1号小区门口的ATM机上将房租人民币9500元打入上述账户。9.2015年6月15日,杨小巍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鄞州区一暂住房内,通过手机转账将房租人民币825元打入上述账户。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游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游准予以判处。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鉴于起诉书指控的第9节犯罪事实已被判决认定,不再指控。被告人游准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游准部分犯罪系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至同月18日间,被告人��准携带群发手机短信息设备至宁波市,通过操作上述设备向不特定人发送短信,在短信中冒充房东、要求房客向李某1的开户62×××371153663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沈某,先后骗得沈宁飞等8人共计人民币2968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沈某4月14日,沈宁飞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海曙区狮子街82弄1号203室的家中,将房租人民币400元打入上述账户。2.20田某24月18日,田继文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一工商银行将房租人民币1200元打入上述账户。3.陈某25年5月8日,陈明飞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鄞州区凯旋明天小区内将房租人民币1600元打入上述账户。4.2015李某2月14日,被害人李普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奥克斯大厦楼下的ATM机上将房租人民币6000元打入上述账户。5.岳某5年5月15日,岳清松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鄞州区丽兹大酒店内将房租人民币1060元打入上述账户。6.罗某5年5月19日,罗梦娜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宁波市鄞州区东湖馨园小区的家中内将房租人民币3184元打入上述账户。吕某015年6月5日,吕巧瑜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在工商银行宁波分行镇海支行的ATM机上将房租人民币6740元打入上述账户内。8.2015年6月9日,被害人ANDERSSONMATZJANLENNART根据事先收到的上述短信,将房租人民币9500元打入上述账户。李某1,公安机关已冻结户名为62×××3761203011536637)中67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沈宁飞的陈述,证实2015135××××2351机号码为1358668****发来的一条自称是房东的短信,短信要求其将房租62×××37261李某1011536637,户名李振玉。其就于当天晚上在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狮子街82弄1号203室的家中通过手机支付宝转李某1式将400元钱转到了上述李振玉帐户中的事实。2.被害人田继文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35××××2351手机号码1358668****发来的内容为“我是房东,我换号码了,请存一下,有事打这个,以后62×××37李某1203011536637李振玉,谢谢”的短信。2015年4月18日,其在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一工商银行向上述银行账户汇了1200元房租,后来房东向其要房租,其才知道被骗的事实。3.被害人陈明飞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7日,其收到一条自称是房东的短信,短信要求其将房租打到他爱人的账户。2015年5月8日下午,其在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将160李某1转到了上62×××3712261203011536637的银行卡内,后来真房东与其联系后其才知道被骗,就向公安机���报案的事实。4.被害人李普的陈述,证实2135××××2351收到手机号码1358668****发来的内容为“我是房东,我换号码了,请存一下,有事打这个,62×××37李某161203011536637李振玉,谢谢”的短信,2015年5月14日,其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奥克斯大厦楼下的李某1机上将6000元钱存到了上述李振玉的银行卡中,后来其给真房东打电话之后才知道被骗的事实。5.被害人岳清松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份,其收到一条短信自称是房东,他的手机号码更换了,有事打这个号码,房租汇到他新的银行卡内。2015年5月15日,其在宁波市鄞州区丽兹大酒店内将1060元李某1过支付宝62×××376212261203011536637的银行卡内。随后其联系房东,房东称没有这样的事情,其就打电话报警的事实。6.被害人罗梦娜的陈述,证135××××2351,其收到手机号码1358668****发来的内容为“我���房东,我换号码了,请存一下,有事打这62×××37李某12261203011536637李振玉,谢谢”的短信,2015年5月19日,其在宁波市鄞州李某1馨园小区的家中通过银行网银给上述李振玉的账户汇款了3184元,汇款李某1给房东发了短信告诉房东房租已经打到李振玉的卡上了,房东回信息称其钱打错了,之后其才知道被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7.被害人吕巧瑜的陈述,证135××××2351,其收到手机号码为1358668****发来的一条内容为“我是房东,我换号码了,请存一下,有事打62×××37李某112261203011536637李振玉”的短信。2016年6月5日,其在工商银行宁波分行镇海支行的ATM机上将6740元房租汇款给了这个账户李某1款后其联系了房东,房东告诉其丈夫不叫李振玉。其就知道被骗了,赶紧打电话报李某1及其是通过丈夫黄侦进的银行卡给户名为李振玉的银行卡汇款的事实。8.被害人ANDERSSONMATZJANLENNAR的陈述135××××23517日,其收到手机号码1358668****发来的短信,短信称“我是房东,我换号码了,请存一下,有事62×××37李某1212261203011536637李振玉,谢谢”其收到短信后就保存起来,并在2李某1年6月9日将9500元房租汇到了上述李振玉的账户,几天后真房李某1要房租时其才知道被骗的事实。9.证人李振玉的证言,证实其暂住183××××9968507,其的电话号码为1836109****,工作单位在盐城市城南新区解放南路,四五年前曾外出打工,最近几年没有出去过的情况。10.证人游望星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游准的哥哥,2015年4月21日,公安机李某1家中查获了五张他人的身份证,其中一张是李振玉(3209111984072462×××37卡号是6212261203011536637,上述五张身份证中的四张,六张工商银行卡的四张是游准寄给其的情况。11.全省旅馆住��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游准曾于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8日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江东区的旅馆住宿的情况。12.设备功能说明、照片,证实送检的无线电设备经检验鉴定为伪基站发射设备的情况。1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135××××2351查扣了游准持有的游某1358668****×××37卡号为6212261203011536637的工商银行卡以及身份李某1320911198407241228的李振玉的身份证等物品的情况。14.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查扣的银行卡、身份证、U盾等物品的情况。1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凭条、宁波李某1户业务回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户名为李振玉的李某1开户信息、银行交易记录,以及各被害人给李振玉的银行卡汇款的情况。16.手机短信截屏,证实被害人罗梦娜、沈宁飞收到被告人游准群发的诈骗短信内容的情况。1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游准的到案情况。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游准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9.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游准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的事实。20.被告人游准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游准已着手实施犯罪,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游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游准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准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诈骗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诈骗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游准应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游准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游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游准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准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刑初10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游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八千元(尚未缴纳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游准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游准被冻结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回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俊 美人民陪审员 石伟标人民陪审员孙霓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张 艳 卿代书 记员 沈 国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