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作伍与夏新昌、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作伍,夏新昌,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748号申请执行人:王作伍,男,1969年5月18日,辽宁省瓦房店市人。被执行人:夏新昌,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辽宁省瓦房店市人。被执行人:宋林,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王作伍与被执行人夏新昌、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53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作伍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2450元、执行费9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毕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