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与黄山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黄山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257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汪晓敏。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黄山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与黄山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