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赵春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春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28民督21号申请人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赵春茂,男。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春茂于2008年6月19日起共向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上述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至今仍下欠本金及利息16106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赵春茂给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6106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贷款凭证支持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春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田农商银行人民币本金及利息共计16106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赵春茂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郑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