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通强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圣结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强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圣结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强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法定代表人:沙晓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国兵,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余姚市圣结隆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登利,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强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圣结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动给付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对此,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23执1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锐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彭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