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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133号原告张某,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62年7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X,汉族,农民。被告崔某,女,1961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杨文占审判员  周明江{文书日期}书记员  王晓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