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丁元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丁元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西侧建行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卓新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元华,男,1978年1月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禄,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清,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元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元,减半收取1009.50元,由上诉人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