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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晋江市峻富生态林牧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西湖国际旅行社、福州西湖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峻富生态林牧有限公司,福建省西湖国际旅行社,福州西湖大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3704号原告:原告晋江市峻富生态林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晋江市金井石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90671860。法定代表人:蔡子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西湖国际旅行社,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19号嘉信大厦商住楼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082L。法定代表人:邹子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濂,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西湖大酒店,住所地福州市湖滨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3059F。法定代表人:刘开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濂,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晋江市峻富生态林牧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西湖国际旅行社、福州西湖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晋江市峻富生态林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晋江市峻富生态林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峻富生态林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71元,减半收取计4785.5元,由张军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代理审判员  魏文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丽霞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