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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监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凯与曲国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凯,曲国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103号申请执行人:宋凯,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曲国祝,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申请执行人宋凯与被执行人曲国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05执453号,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吉0105执恢272号。因被执行人财产在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凯与被执行人曲国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静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