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春红、周海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红,周海昌,刘夏,刘晓东,刘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红,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工人,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国,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昌,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天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夏,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务工,住天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东,男,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人,工人,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池明,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务农,住天门市。上诉人张春红因与被上诉人周海昌、刘夏、刘晓东、刘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春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春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张春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先锋审判员 别瑶成审判员 汪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