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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秀乐、邱杨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乐,邱杨文,邱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秀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邱杨文,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邱丽丽,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秀乐与被执行人邱杨文、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7年3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邱杨文所有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大龙山村的房屋【土地证号:(2014)10132**】土地使用权,但该房屋两证不齐全;另查明,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照浙C×××××奇瑞牌,于2017年6月1日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公开拍卖,第一次起拍价为1500元,但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以1200元的价格竞拍,仍无人竞买。本院经征求所有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均表示不愿意抵债,并同意解除查封,故本院已解除对上述扣押车辆的查封。2017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向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上述查封车辆处置结果征求意见,2017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邱杨文名下车辆的查封,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7年4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8月1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025元、受理费96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杨文所有的房屋【土地证号:(2014)10132**】已查封,由于该房屋两证不齐全,故本院不予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6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