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魏庆华、张晓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庆华,张晓云,史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81号申请人:魏庆华,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张晓云,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史予萍,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魏庆华与被申请人张晓云、史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庆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晓云、史予萍银行存款8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晓云、史予萍银行存款8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