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聂杨与李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杨,李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聂杨,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李滨,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聂杨与被执行人李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滨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23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聂杨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56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明确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记录;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位于长春市高新区超凡大街以西、乙四路以南恒盛豪庭长春小区C区1期C13幢2606号,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车辆登记记录;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帐户,但余额较少。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房屋查封亦不要求对银行账户冻结。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滨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金现金价值。由于保险届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小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