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一楠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一楠,畅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50号申请执行人:杨一楠,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畅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六层606。本院在执行杨一楠与畅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执行回部分案款并已发还给申请人,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