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小均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4刑初19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小均,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泸州市龙马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住泸州市江阳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玉川,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小均犯受贿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小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冯小均在担任泸州市龙马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期间,利用其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熊某人民币4万元,为其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并于案发后,退缴赃款4万元。被告人冯小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小均在庭审中亦表示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信用代码证、龙马潭区住建局任职通知、住建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人熊某、蒲某、淦某、温某证言,被告人冯小均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小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小均虽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公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小均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