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孟凡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孟凡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487号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董事长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1区1号。被告:孟凡勋,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孟凡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