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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孟凡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孟凡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487号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董事长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1区1号。被告:孟凡勋,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孟凡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