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书容申请执行吴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容,吴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书容,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吴和平,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72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容与被执行人吴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书容应有债权金额本金450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本金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本金4500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吴和平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波审判员 陈晓斌审判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