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梁月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梁月娟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762号之一之一原告: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杨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肇娟,女,系原告员工。被告:梁月娟,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月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0元,保全费236元,合计406元,由原告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