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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658号原告赵玉华,女,汉族,1956年9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玉华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诗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