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0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蔡红城、于海青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蔡红城,于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蔡红城,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于海青,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张国庆与蔡红城、于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红城案件款5000.00元,余款经查询被执行人蔡红城、于海青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蔡红城、于海青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国庆未受偿金额为20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